01
人事代理制度是指一個人事管理系統的公共人事管理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縣級及以上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委托來實現集中、標準化和統一的社會化管理和系列服務人員業務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和法規。
02
人事代理服務范圍
1. 人事代理制度屬于人事交流服務的范疇,人事代理一般向受托人提供人事政策咨詢服務;
2. 管理人事檔案服務;
3.為國家承認學歷的中專畢業生提供人才中介服務;
4. (三)接管和轉移黨的組織,建立浮動黨組織,開展組織活動;
5. 提供失業、養恤金和其他社會保險服務;
6. 代理招聘服務;
7. 制定培訓計劃,接受委托進行在職培訓;
8. 陜西代理招聘開展人才測評服務。
03
與大學畢業生有關的規定和措施
人事代理制度中有關畢業生的規定和內容如下:
1. 沒有主管部門和人事管理權限的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私營科研機構招用的職工,應當辦理委托人事代理。
2. 單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學和中專畢業生的試用期評估,成為正式的分級過程,由用人單位提供代理人按期這些畢業生的工作表現和其他書面材料,代理負責處理。
3.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委托大學、中專畢業生到其他單位就業。代理人負責學生時期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