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文章中曾提到《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在禁止“假外包真派遣”方面作出規定。就這引申出另外一個概念——勞務外包。
勞務外包并不是《勞動合同法》中明文規定的概念,其核心內容是指企業將其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發包給相關的機構或個人(勞務外包的主體可以是個人,法人或其他實體。但需要特別提示一點: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者的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企業勞務外包最好是找法人實體作為承包單位,以減少風險。),由該機構或個人自行安排人員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然后發包方按照約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費用。外包的業務或工作內容一般為發包方的非核心業務。勞務外包相對于勞務派遣來說,對企業來講是更為省心的一種方式。在
陜西勞務公司勞務派遣模式下,實際用工單位對勞動者還會涉及到一定的補充責任、連帶責任,但是在勞務外包模式下規避了這些責任。
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兩者間的區別
適用法律不同。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按照雙方簽訂的外包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基本上不承擔責任,違約人除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適用民事賠償責任;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相關法律規定承擔補充責任、連帶責任。
主體資格(經營資質)要求不同。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獲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實體?!秳趧雍贤ā返谖迨邨l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二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而勞務外包中的承包方一般都沒有什么特別的經營資質要求,除非有特別的法律規定。比如需要某些特殊的生產資質,那么承包方應當具備。
用工范圍不同。因為勞務派遣具有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特點,所以其用工范圍僅僅是某個崗位或某個崗位的某幾個人數,而不是整個部門或整條生產線。而勞務外包,外包的是一個有完整功能的部分,如對某個部門、某個業務單元、某條生產線進行外包,其外包員工覆蓋或構成某個完整的功能。
兩者的行為導向不同。勞務外包的核心是勞務工作,以結果為導向,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由承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發包單位不能直接指導、安排承包單位的人員,對承包單位的人員不進行直接管理,只能就結果進行驗收檢查,也就是說承包單位要就結果承擔責任;而勞務派遣的核心是人,以過程為導向,用人單位直接指導、安排勞務派遣公司派遣過來的人員實施工作并進行管理、考核,員工必須按照發包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勞動。
費用結算標準及方式不同。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發包企業只定期對勞務外包單位外包項目的工作成果進行確認,并按照雙方簽訂的《結算條款》按月對實際技術服務進行結算;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通常是根據派遣人數按月支付工資和管理費),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換而言之,勞務外包下,發包方買的是“工作成果”,而勞務派遣下,用工單位買的是“勞動力”。
發生勞動爭議的后果不同。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發包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勞務或其他用工關系,發包單位通過承包單位間接享用勞動者所提供的勞動成果。因此,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基本上不承擔責任,勞動者受承包單位管理,承包單位應獨自承擔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全部權利義務;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須按《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