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不區分用人單位的責任,進而混淆了他們應當承擔的勞務派遣的法律義務,這種規定顯然是不公平的。在大陸法系中,雇主責任是指雇員因其職業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雇主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我國現行法律對“雇主責任”只有兩個明確的規定,在我國勞動法體系中,該責任在立法上尚未完善。
然而,從目前的民事立法來看,主要的勞動立法,特別是從已經頒布的民法典草案來看,雇主責任的設定仍然只是在傳統雇傭關系的基礎上進行的,而且近年來在我國迅速發展的新型雇傭形式,勞務派遣的雇主責任問題并沒有引起足夠的學者和立法者的重視。
勞務派遣用工的整體方式是一種分層操作的勞動法律關系。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都存在著基于勞動的聯系,這種雇傭形式的非典型性體現在“功能凝聚力”和“責任凝聚力”上。“功能銜接”指的是兩種契約關系,一種是以“雇傭”為功能,另一種是以“使用”為功能。兩個合同關系的協調完成了相當于標準勞動合同關系的內容。
“銜接責任”是指在就業責任追究過程中,由于某些主體缺乏獨立承擔責任的資格,法律要求符合條件的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種凝聚力通過基準法配置決定了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著與被派遣勞動者人身權利密切相關的非勞動義務,包括依法聘用勞動者、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告知勞務派遣協議內容等,因此可以稱為被派遣勞動者的正式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的是一種與財產權密切相關的勞動義務,包括提供工作條件、支付加班工資和福利待遇、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等。所以在本質上可以稱之為勞務派遣者的雇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是平等的民事關系主體,勞動者違反對方法律規定,未盡到義務,其權益難以控制。用人單位的連帶責任造成的損害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是一種法律義務的加重,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前提下,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不勾結惡意或沒有自己的過錯。
履行了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承擔了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雇主責任和風險的,必然會阻礙無過錯的用人單位履行法定義務。有過錯的一方在履行法定義務方面也更健忘,因為無過錯的一方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勞務派遣公司
陜西省勞務派遣服務中心在不同情況下(如派遣單位履行責任有缺陷、用人單位履行責任有缺陷、共同侵權責任對他人造成的損害),以及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各自的責任以及責任分擔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