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往返于農村與城市之間的很多人員,既參加了農村的“居民養老保險”,又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這種情況下社保如何銜接呢,退休之后養老待遇怎么計算呢?
2014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明確了“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的轉移銜接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1、什么時候辦理銜接:
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可以分別分段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居民養老保險,不用辦理轉移銜接。
達到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達到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2、個人賬戶轉移合并: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者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合并累計計算。
3、繳費年限計算: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合并累加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4、重復參保處理:
參保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復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按月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時段繳費,將重復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金額退還本人。
5、重復領取待遇處理:
根據養老保險關系唯一性的原則,參保人員應只有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參保人員重復領取待遇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對于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要予以退還或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