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證有效期滿九年的,或殘疾人證殘損影響使用的,或殘疾人證有關內容(除殘疾類別、殘疾等級外)發生變化需要更新的,殘疾人可通過全國殘聯信息化服務平臺或國家級、省級政務服務平臺“跨省通辦”專區注冊、登錄后申請換領新證,也可直接到居住地縣級殘聯或當地政務服務中心殘疾人事務服務窗口申請換領新證。
居住地縣級殘聯審核申請信息及相關材料。
對于到期換證申請,居住地縣級殘聯根據國家和本地有關管理要求認為需要重新進行殘疾評定的,為申請人指定殘疾評定機構,現場告知或通過系統反饋告知申請人到指定殘疾評定機構進行殘疾評定。
殘損換新申請,不需要進行殘疾評定。
需要進行殘疾評定的申請人到指定機構進行殘疾評定。
重新進行殘疾評定的,居住地縣級殘聯對申請人的評定結果進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戶籍地縣級殘聯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打印制作殘疾人證。
無需進行殘疾評定的,戶籍地縣級殘聯審核通過后打印制作殘疾人證。
殘損換發的新殘疾人證,其有效期起始日期與原殘疾人證一致。
根據申請人意愿,戶籍地縣級殘聯將殘疾人證郵寄到申請人指定地點。
申請人可通過各平臺個人中心查看辦理情況。
對于已服務完成的換領事項,申請人可以作出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