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發票能報銷嗎?如何處理?
有很多財務人員都為跨年發票的問題發愁,取得2023年度的發票在2024年還能處理嗎?如何處理才能不留隱患?怎樣進行稅前扣除及會計處理?
一、跨年發票可分為兩種情況
1.經濟業務發生在上一年度,款項支付也在上一年度,發票在下一年度年才開具。
2.發票開具時間是上一年度,因各種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入賬,報銷和入賬時間都發生在次年的發票。
二、跨年發票能不能報銷
一般的情況下,會計處理都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如2023年報銷列支2022年的費用,原則上是不允許的。但在現實情況中,發票跨年度報銷的問題是每個企業客觀存在的,所以,在跨年發票能不能報銷的這個問題上,答案當然是“能”。
三、跨年發票的財稅處理
第一種情況:會計處理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它是以權利和責任的發生來決定收入和費用歸屬期的一項原則。凡是在本期內已經收到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一切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反之,凡不屬于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
權責發生制屬于會計要素確認計量方面的要求,能解決收入和費用何時予以確認及確認多少的問題。業務已經發生、屬于當期負擔的費用就計入當期,和發票是否取得并無必要聯系,發票在會計核算上僅是原始憑證的一種。
所以,當發生第一種情形時,因為屬于當期發生的支出,哪怕沒有發票,也應該直接做好會計分錄,并記入當期費用。
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1.在已知2021年會收到2020年開具發票的情況下,財務部門應提前通知告知有關人員,盡量在年度結束前報銷相關費用。
2. 如員工2020年12月份出差,次年1月返回單位,應讓其提供發票開具時間為2020年,但2021年才報銷的費用金額預估數。
在匯算清繳之前取得了發票,不用做納稅調整。沒有取得發票,需要先做納稅調增處理。
第二種情況:發票開具時間是上一年度,卻因各種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賬,第二年才入賬,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
通過“以前年度損益”科目核算(小企業會計準則不用),分錄雖然是做到2021年的,但是不影響2021年的利潤,因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不計入利潤表的,可直接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里。
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舉例:2020年某公司收到一張2000元咨詢費發票,未入賬也未計提,2021年報銷時,會計分錄如下(單位:元):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00
貸:庫存現金 2000
計算多繳的企業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00
結轉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00
四、提示
如何處理好跨年發票,最好的辦法莫過于從源頭治理。企業若避免或者減少產生跨年發票,應做到以下幾點:
1.要求員工及時報銷,不得拖延;
2.要求合作企業及時開票,定期清查未到位發票,并做好催收工作;
3.賬務處理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發生費用就入賬,匯算清繳時做好納稅調整。
關注相關問答
一同了解一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答復給網友的有關“跨年度發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及會計處理”的權威回復。
問題
2020年未及時報銷也沒有做賬的發票,能否在2021年入賬,如果能入賬,請問2021年能否稅前扣除,還是在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繳時進行調增?
回復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中明確: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企業所得稅處理可參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如何入賬可參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
發票沒有這三個字不能報銷?
根據《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所謂新系統,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5年起,在全國范圍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即升級原來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是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稽核系統以及稅務數字證書系統等進行整合升級完善。實現納稅人經過稅務數字證書安全認證、加密開具的發票數據,通過互聯網實時上傳稅務機關,生成增值稅發票電子底賬,作為納稅申報、發票數據查驗以及稅源管理、數據分析利用的依據。
注意,這兒的發票種類是: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
(四)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具體如下:
請特別注意,成品油發票的票面左上角多了“成品油”三個字。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同時,相應的型號、單位相應填寫完整。
油票報銷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文件規定,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需按稅務總局的新要求開具,開票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及以后油票具體要求如下:
1.成品油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子普通發票左上角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發票(卷式)無此要求;
2.成品油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子普通發票“數量”欄必錄、“單位”欄必須選擇“噸”或“升”;普通發票(卷式)“數量”欄必錄(卷票沒有單位選擇項,默認數量的單位為“升”);
3. 所有類型的成品油發票納稅人識別號必須填;
4. 所有類型的成品油發票必須有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5.發票類型要求按照以前規定執行(除明文要求開具普通發票、電子普通發票、普通發票(卷式)的情形以外,其他必須開具專用發票)。
油票9點必須記牢
1.成品油生產企業、經銷企業,自2018年3月1日起,您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含電子發票和卷票)。
2.成品油生產企業、經銷企業:成品油銷售必須要錄入庫存(包括2018年3月1日的期初庫存數和以后購進油品數量),然后開票系統才能開出來增值稅專用發票。
3.開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只能從成品油商品中選擇。
4.成品油發票不支持銷貨清單。
5.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時,“數量”欄必錄、“單位”欄必須選擇“噸”或“升”(卷票票面沒有單位,則默認單位為“升”)。
6.發票打印保存時,系統自動檢查本次開具的數量不得大于同類型成品油的可開具庫存數量。
7.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貨開具紅字發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銷項負數”。
8.成品油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填開
(1)對涉及退貨和開具錯誤等原因,需退回銷貨方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要首先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2)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填開時增加成品油專用發票信息選擇功能,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涉及銷售數量變更”或者是“僅涉及銷售金額變更”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3)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應當選擇是否涉及銷售數量或銷售金額,即開具時成品油專用發票信息選擇處需要勾選“僅涉及銷售金額”還是“涉及銷售數量變更“,如選擇涉及銷售數量的,必須填入相應數量。
(4)由于折扣折讓等原因需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信息表的,開具時成品油專用發票信息選擇處需要勾選“僅涉及銷售金額”,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信息表時系統屏蔽填入銷售數量。
9.發票作廢
成品油生產或經銷企業可以利用發票作廢功能對當月開具且沒有抄報成品油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作廢,不能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