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假、產假、生育津貼等
1
婚假
國家規定:3天,
陜西規定: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
即做了婚前醫學檢查可以享受13天婚假。
2
產假
國家規定:
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
陜西規定:
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
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注意了:
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
3
哺乳假
國家規定: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陜西規定:
所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注意了:
婚假、護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
產假含公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業或者系統內部規定的假期。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4
年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5
喪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
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
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
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6
相關政策
根據【201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根據《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八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
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周歲前,所在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所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根據陜西省衛計委關于《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中有關問題具體應用的指導意見
婚假、護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產假含公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業或者系統內部規定的假期。
根據陜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陜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省政府2017年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女職工因患重度痛經或月經量過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給予1至2天的休息時間。
用人單位可以向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衛生護理費。
第十一條 對有兩次以上流產史、現無子女且準備生育的女職工,不適合在原工作崗位工作的,女職工提出申請后,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給女職工調整適當工作崗位。
根據市人社發【2018】15號《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將生育津貼納入生育保險支付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8年1月1日起將生育津貼納入生育保險支付范圍。
二、女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以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數),再乘以下列產假具體天數一次性計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三、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手術時,個人繳費記錄不滿12個月的,由用人單位墊付其生育津貼,繳費滿12個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