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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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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16 15: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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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部門制定辦法,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為推動《“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任務目標落實落地,10月27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國殘聯五部門共同印發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1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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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
  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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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
  為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殘疾人就業條例》、《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以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通過公開錄用、遴選、選調、公開招聘等方法安排殘疾人擔任公務員、工作人員或職工。
  第三條【對用人單位的要求】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依法辦理入職手續或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采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條【合理便利】
  國家或招錄(聘)機關(單位)舉辦的各類錄用、遴選、選調、招聘、職業資格考試(包括筆試、面試等),有殘疾人參加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為殘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條件與合理便利。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對就業場所進行無障礙環境改造,為殘疾人就業創造必要的勞動保障條件。
  第五條【“十四五”規劃目標】
  到2025年,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省級、地市級編制50人(含)以上的黨政機關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編制67人(含)以上的事業單位(中小學、幼兒園除外)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縣級及以上殘聯機關干部隊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殘疾人。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國有企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六條【原則性要求】
  在堅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的前提下,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職位、崗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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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安排計劃與招考(聘)公告
  第七條【招錄公告】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制定的招錄(聘)計劃,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制定、發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職位、崗位外,不得設置限制殘疾人報考的資格條件。
  限制殘疾人報考的特殊職位、崗位,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殘聯予以充分論證后發布。
  第八條【安排計劃的擬定】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擬定一定期限內達到招錄(聘)殘疾人規定的具體計劃,采取專設職位、崗位面向
  殘疾人招錄(聘)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殘疾人,確保按時完成規定目標。
  國有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在有適合崗位的情況下,應當在招聘計劃中單列一定數量的崗位,根據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殘疾人。
  第九條【定向招錄】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專設殘疾人職位、崗位招錄(聘)時,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給予適當放寬開考比例、年齡、戶籍等傾斜政策。
  第十條【安排計劃的落實】
  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殘疾人就業的計劃按有關規定報送主管部門。未能按招錄(聘)計劃及時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及時提出新的招錄(聘)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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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考試
  第十一條【合理便利申請】
  殘疾人參加招錄(聘)、職業資格考試(包括筆試、面試等),確需安排無障礙考場,提供特殊輔助工具,采用大字試卷、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由專門工作人員予以協助等合理便利的,經殘疾人本人申請,由考試主管或組織單位會同同級殘聯審核確認,各級殘聯應當協助考試組織單位提供技術和人員支持。
  第十二條【能力測評的特殊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專設職位、崗位招錄(聘)殘疾人的,可以采取適合的考試方法進行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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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體檢與考察
  第十三條【體檢標準的制定】
  省級及以下機關、事業單位面向殘疾人招錄(聘)的職位、崗位體檢條件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確定。殘疾人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就業,需要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得額外增加與職位、崗位要求無關的身體條件要求。
  第十四條【體檢信息填報】
  殘疾人有權保護個人隱私,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審核報考人信息時,不得以殘疾本身作為是否健康的依據。除明確要求外,不得以殘疾人未主動說明殘疾狀況作為拒絕錄(聘)用的理由。
  第十五條【考察】
  招錄(聘)機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職位、崗位招錄(聘)的殘疾人報考資格進行復審時,分別由同級殘聯、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協助核驗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信息是否真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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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公示與監督
  第十六條【招錄公示與錄用】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面向殘疾人招錄(聘)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后,除規定不得錄(聘)用的情形和發現有其他影響錄(聘)用問題外,不得拒絕錄(聘)用。
  第十七條【按比例就業公示】
  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定期公示工作。
  第十八條【按比例就業年審提供情況】
  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向同級政府殘工委辦公室提供當年錄(聘)用殘疾人情況,按照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年審工作相關要求,協助開展相關數據查詢、比對、核實等工作。
  第十九條【殘聯責任】
  各級殘聯應當為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招錄(聘)殘疾人在面試、體檢、崗前培訓、無障礙溝通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服務,向國有企業介紹和推薦適合人選,幫助其開發適合殘疾人的崗位。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未采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義務的,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
  第二十一條【國有企業責任】
  國有企業應當將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條【個人責任】
  面向殘疾人招錄(聘)的職位、崗位,報考或申請人在報名時提供虛假殘疾信息或證件(證明)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報考及錄(聘)用資格。
  第二十三條【救濟】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不具備正常履職身體條件為由,拒絕招錄(聘)進入體檢環節的殘疾人的,應當向主管部門、人事綜合管理部門進行充分說明,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殘聯。經核實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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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國有企業,是指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2章節:政策解讀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殘聯發[2021]51號)(以下簡稱“辦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將“各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招錄(聘)殘疾人就業”列入重點任務分工。
  隨著“十三五”規劃的落實,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取得重大進展,目前此項工作在多個省份已成為常態性工作,年均招錄殘疾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人員達到數百人。
  《“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首次以國務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體量化目標,要求:“到2025年,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省級、地市級編制50人以上的黨政機關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編制67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中小學、幼兒園除外)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縣級以上殘聯機關干部隊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殘疾人”。同時要求:“完善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制度,制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合理確定殘疾人取得職業資格和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等入職的體檢條件,對于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的殘疾人,應依法保障其平等就業權益”。為貫徹落實規劃要求,中國殘聯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共同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辦法”主要內容是什么,對哪些方面進行了規范?
  答:本“辦法”是相關工作首個具有可作操作性的規范性文件。“辦法”共分總則、安排計劃和招錄(聘)公告、考試、體檢與考察、公示與監督、附則六章,共二十六條。整體體例與《公務員錄用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類似,依序對招錄(聘)各個環節做出了規定。在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招錄(聘)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力爭充分反映殘疾人的特點和訴求。“辦法”在招錄(聘)公告發布和體檢等環節注重于解決殘疾人可能面對的各種歧視或障礙,在考試等環節重點強調了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和合理便利的要求,這也是我國作為《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簽約國應當履行的義務。上述問題都是近年來殘疾人招錄(聘)工作中較為關注的焦點。
  “辦法”在保障殘疾人權益方面有哪些亮點?
  答:在招錄(聘)環節,“辦法”第七條規定相關部門制定的非定向招錄(聘)計劃和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職位、崗位外,不得設置限制殘疾人報考的資格條件”“限制殘疾人報考的特殊職位、崗位,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殘聯予以充分論證后發布”。第九條規定,面向殘疾人的定向招錄“可以給予適當放寬開考比例、年齡、戶籍等傾斜限制”。這些規定讓殘疾人無論是參加面向公眾的一般崗位還是面向殘疾人的定向崗位招錄(聘),其所受到的限制都大為減少。
  在考試環節,“辦法”對合理便利的具體內容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如“采用大字試卷、盲文試卷、電子試卷”、“由專門工作人員予以協助”、殘疾人需要參加能力測評的“可以采取適合的考試方式”,“辦法”還對殘疾人申請合理便利的相關程序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