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發表關于
西安醫療保險待遇的文章以來,我收到了很多朋友的咨詢,其中最常見的問題是:退休年齡醫療保險累計支付時間不夠怎么辦?醫療保險支付可以支付嗎?如何轉換居民醫療保險到員工的醫療保險年限?這些問題是如何在政策中規定的?我們需要注意和理解什么?
為了詳細說明上述問題,我們找到重要的政策文件進行解釋,敲黑板,畫重點:
根據《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切實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管理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市政發〔1999〕138號)、《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發〔199〕138號)、《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市政辦發〔2010〕11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繳費年限。
1.參加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費最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中,2016年退休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或連續)應達到10年,2017年后每年增加1年,2021年至15年。
2.實際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按規定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視為繳費年限是指1999年底前的下列年限: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或養老保險費繳納年限、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軍隊轉業干部和退休人員的軍齡。
3.繳納最低繳費年限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未繳納最低繳費年限的,按西安市上一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7%繼續繳納或一次性繳納達到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費用。
4.2010年6月30日前參保的退休人員和2010年7月1日起新參保單位中1999年底前退休人員,單位不再按照上述最低繳費年限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5.因特殊工種、工傷、疾病退休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員的最低繳費年限,按本款第(一)條規定的年限扣除經批準允許提前退休的年限,但實際繳費年限必須符合實際最低繳費年限。
6.2000年以后,軍隊轉業干部和退休人員的軍齡。未就業軍人配偶參加軍事醫療保險的年限。200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二、用人單位欠費補繳。
1.用人單位因解散等原因被法院宣告破產或者撤銷的,必須依照《破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所欠醫療保險費。
2.用人單位合并、合并、分立、轉讓時,約定單位應當補繳欠繳的醫療保險費。接收單位或者繼續經營者應當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欠費的困難企業可以按照退誰補誰的方式補費。補繳后,辦理醫療保險退休手續,統一管理單位辦理醫療保險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
4.已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不會因單位基本醫療保險拖欠而影響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本通知實施前,因單位基本醫療保險停止繳納,已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不能享受基本醫療和大額醫療補貼的,繳納未繳納的大額醫療補貼后,填寫個人賬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補貼。
5.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互轉移,無待遇等待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流動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為四年。
6.補繳方式?;踞t療保險費按上一年度我市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9%(7%+2%)繳納,補繳后記入個人賬戶。
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及補繳。
1.靈活就業人員(不含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服務機構實施勞動、人事代理的各類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選擇上一年度我市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作為繳費基數。
2.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后,在達到退休年齡前,可以中斷繳費年份上一年度我市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9%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補繳醫療保險費后,中斷繳費期間可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并記錄個人賬戶。
四、大額醫療補貼保險。
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全市各類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含退休人員)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補險;繳費標準為8元/人每月,其中用人單位負擔80%,個人負擔20%(含退休人員)。自2017年起,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12年大額醫療補貼后,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