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qū)勞務派遣工人受傷,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的標準享受工傷待遇?
裁決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定,勞務派遣公司和食品公司未為曹在上海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曹無法按照上海標準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兩家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并按照上海標準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
焦點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鑒定,用人單位應當協助調查核實工傷鑒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人單位約定賠償辦法。
本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本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在用人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辦理被派遣勞動者的保險手續(xù),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人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用人單位應當代表勞務派遣單位辦理被派遣勞動者的保險手續(xù),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上述法律,在本案中,曹的實際施工現場位于上海。勞務派遣公司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上海繳納社會保障費。曹受傷后,可按上海標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務派遣公司未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的,由上海用人單位辦理就業(yè)備案手續(xù),并代表勞務派遣單位為曹支付社會保險費。
但雙方均未履行社會保障和支付義務,導致曹無法獲得工傷待遇,兩家公司應按照上海標準承擔全部工傷待遇相關費用的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