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申請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在法定申請時限內向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并說明理由。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延期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用人單位,以及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單位申請報告
2、《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二份);
3、受傷害職工(遺屬)申請書與其身份證復印件;
4、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5、受傷害職工的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提交親屬關系證明。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提交工會介紹信和經辦人員身份證明。
6、首診病例、住院病歷、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書;
(二)證據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需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7.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8.人社行政部門根據案情調查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傷情有關的病歷、影像報告等醫學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據材料。如符合上述規定,可向單位所屬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謝謝。